绿色施工专业委员会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施工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建筑节能的发展,促进绿色施工领域专业活动的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经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准设立,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开展活动时使用全称。专委会是由从事建筑施工相关的协会会员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以提升广东省建筑施工及相关领域发展水平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绿色、节能方向的技术交流、咨询与研究工作,反映行业情况及委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竭诚为委员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专委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对广东省内建筑施工及相关领域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问题,研究有关政策与措施,经协会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科学决策和政策制订提出咨询建议。 

  (二)开展有关建筑施工涉及经营模式、资源利用、资源经营、制度流程、政策研究的信息交流,加强业务沟通,共享建筑施工绿色发展的经验教训;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发挥集聚效能,推动技术进步。制定本专业领域的活动计划。 

  (三)加强与有关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行业组织的交流,组织专业学术会议。跟踪绿色施工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态,帮助借鉴与引进其前瞻理念、先进技术、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加强技术合作,资讯交流,推动自身进步。 

  (四)开展专业性的研究工作,加强基础理论、经营手段、管理模式和技术标准的研究,为建筑施工及相关领域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专业服务,组织专业经营管理培训、继续教育,倡导信息互通技术攻关,发现和推荐优秀专业经营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库和行业专家库。 

  (五)经协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相关的课题研究、评审鉴定、咨询论证等工作。 

  (六)提出建议经协会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以协会名义奖励本专业优秀经营人才。 

  (七)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编辑、出版有关信息和资料,搭建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和发表意见的平台,经协会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行业意见和要求。 

(八)承办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六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专委会领导机构,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委会主任和秘书长原则上在协会理事单位的专家、学者中推荐。选举办法参照《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报协会备案出任。

  专委会委员单位应是协会会员单位,单位代表为专委会委员。

  第七条 专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专委会工作;

  (二)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三)组织提出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督促和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九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专委会设秘书长1人,由专委会领导机构推荐人选。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管理事务。专委会设秘书1人,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向协会汇报工作,与委员单位以及各相关部门联络沟通、协调督导;

  (二)组织执行专委会的各项决议或决定;

  (三)负责完成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做好新委员单位的发展工作;

  (五)负责专委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设专家组,承担与建筑施工绿色发展有关的专业或技术支持工作。专家组成员应从协会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专家中遴选,征集吸收其他专家应按程序增补为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库专家;专委会专家组接受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指导,其活动可视为专家委员会的活动。

  专委会专家组组长(即首席专家)原则上由具有从事多年建筑施工领导岗位、资深管理经验与较高威望者担任。

  第十一条 专委会可按照建筑施工主营的经营领域,分别下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接受专委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主要议程应包括:

  (一)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研究提出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定调整、增补、罢免委员;

  (四)研究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专委会委员和专家参加。研究行业内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建筑施工相关领域的创新观念、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四年。 

  专委会的换届改选,由上届专委会领导机构在半年前提出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委会成员单位经表决通过。其方案应提前三个月报经协会批准。换届选举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结果报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专委会根据需要,可聘任名誉主任或顾问。


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十七条 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与专委会工作并愿意发挥作用; 

  (三) 从是事建筑施工及相关领域; 

  第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时,专委会委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人选的建议。 

  第十九条 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类学术、论坛、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的优先权; 

  (三)优先享有获得专委会印发资料和其他各种信息的权利; 

  (四)享有对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专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管理办法,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为专委会开展的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单位根据自身意愿有权退出专委会,但须向专委会提交书面通知;专委会委员单位违反专委会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专委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专委会可要求专委会委员单位更换人选。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于每年年末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由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工作涉及对外签署协议或合同的,应经专委会主任批准,报协会审核后,以协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协会分配的业务经费;

  (二)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三)举办各种事业和科技活动的收入;

  (四) 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协会的财务管理办法,经费用于协会章程和专委会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经费开支的范围: 

  (一)日常办公经费; 

  (二)项目活动经费; 

    (三)专项工作聘用人员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

    (四)用于专委会工作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不设独立账户,按照专款入帐、专项管理的原则,各种收入均纳入协会财务设立的专委会专户进行管理。具体经费管理依照《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须经专委会全体大会审议通过后,制定正式《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施工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执行。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

第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名单




序号

职务

单位

代表

所在单位职务

1

主任委员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季进明

副总经理

2

常务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黄健

总工程师室副主任

3

副主任委员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林立勋

副总工程师

4

副主任委员

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公司

周宝贵

总工程师

5

副主任委员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李子旭

总工程师

6

副主任委员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蒋韶鑫

总工程师

7

副主任委员

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余佩贤

市场部经理

8

秘书长

 

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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