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
绿色建材与工程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材与工程专业委员会,(简称“广东省绿色建材与工程委员会”), Guangdong Province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Council,缩写为GDGBMC。
第二条 性质
是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建材产业单位、科研学术机构、高等院校和从事绿色建筑材料技术研究、应用的专家学者和管理等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工作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专业业务,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发展,协助协会做好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反映和传递绿色建材与工程行业的呼声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代表、自律、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增强广东省绿色建材与工程行业内生动力,提高广东省绿色建材与工程应用企业创新能力。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地址广东省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99号科汇金谷二街七号广东宏达建投控股集团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建绿色建材与工程行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订、修订绿色建材与工程及相关产品行业(国家、地方)标准;
(三)组织绿色建材与工程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协会组织广东省绿色建材与工程评价标识具体工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评奖评优;
(四) 举办绿色建材与工程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介会;
(五)通过协会办报、网站等措施加强会员内部信息交流;
(六)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进行行业信息的调查,收集与发布,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八)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主办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考核发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协会委托事项;
(十一)开展符合本专业委员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由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会员自愿加入组成。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委员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专委会代表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专委会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员大会四年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4年,任职的不宜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或连任的,须经专委会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专委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专委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专委会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执行专委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主任委员。
(三)听取正、副主任委员的工作报告并给以评价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单位数量由专委会代表大会决定(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秘书长提名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材与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本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不少于四名(其中一名为常务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专委会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专委会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做好秘书处内设机构建设,组织实施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协会、专业组等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专委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和专业组的主要负责人,提请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四)筹备召开专委会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
(五)向专委会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会员的发展和服务;
(七)处理协会领导和专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专委会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主管协会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专委会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执行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的《章程》,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6年11 月 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遵守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筑材料专业委员会
2016年11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