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建筑遮阳专业委员会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建筑遮阳专业委员会,Guangdong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Province Building Shading Council,缩写为GDBSC。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是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由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内遮阳、外遮阳及中间遮阳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原材料制造企业,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从事建筑遮阳技术研究、应用的专家学者和管理等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致力于推动广东省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发展,增强广东省建筑遮阳行业内生动力,提高广东省建筑遮阳企业创新能力。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主管单位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 调查研究建筑遮阳行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参与制订、修订建筑遮阳及相关产品行业(国家、地方)标准;
(三) 组织建筑遮阳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评奖评优;
(四) 举办建筑遮阳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介会;
(五) 通过协会办报、网站等措施加强会员内部信息交流;
(六) 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 进行行业信息的调查,收集与发布,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八) 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 主办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考核发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协会委托事项;
(十一) 开展符合本专业委员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的类别
(一) 个人会员:
1. 行业从业人员;
2. 从事行业研究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单位会员:
1.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
2. 社会科研院所、大学、职业学校;
3. 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
4. 在外经委有备案的外资企业中国办事处机构。
第九条 凡与本专业委员会学科领域相关的个人或单位,拟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单位申请入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有效的工商注册资料;
个人申请入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选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
(三)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有效期一般为四年),同时成为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和上级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专业委员会协助解决本单位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有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和上级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和上级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 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逐年收取,在下一个年度内未按时缴纳会费则应视为自动退会,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自愿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本会发放的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委员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四年换届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主任委员,聘任和解聘秘书处
(三)听取正副主任委员的工作报告并给以评价
(四)听取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订与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单位数量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理事会委派一名非企业代表出任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不少于四名(其中一名为常务副主任委员)。
(一) 主任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接任。
(二) 三分之一委员联名可提议罢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可以通过罢免及改选。罢免会议由监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员代表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职责
(一) 本会财务收支的监督;
(二) 本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监督;
(三) 监督本会常务委员是否有谋私利的行为,是否遵守了协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章程;
(四) 向秘书处反映普通会员的意见;
(五) 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专职秘书一人,由委员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相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 会费支出:秘书处日常费用支出由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支出;
(三) 会费由上级协会单列账目管理,由专业委员会独立使用,上级协会可将管理费返还给专业委员会用于工作开展;
(四) 会费不能满足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时,由委员单位做相应费用补贴;
(五) 会费收取标准
1. 个人会员:按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收取;
2. 单位会员、委员:按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收取;
3. 副主任委员:按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收取;
4. 常务副主任委员:按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收取;
5. 主任委员:按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收取。
(六) 专业委员会会员缴纳上述会费后,不重复向上级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经委员会表决通过,由监事会实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主管协会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1年 5 月 1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遵守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
第二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名单
主任委员:
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周治红 华南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主任委员:
广州名成建筑遮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陈展文 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张磊 副研究员
尚飞帘闸门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徐明 华南区域经理
广州艺帘实业有限公司 阮方勇 总经理
秘书长(兼):吴小楠
执行秘书长 :杨莹